公告資訊 函轉勞動部於115年5月25日以發管字第1150323552號有關財政部關務署為加強向移工宣導攜帶黃金出入我國境,應依洗錢防制法規定向海關辦理申報事宜一案 發布日期 2026/05/26~2026/06/26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何典運 7532522分機2434 | 更新日期 2026/05/26 | 瀏覽人數: 9人 一、依據本部交下財政部關務署 (下稱關務署)115年5月14日台關緝字第1151012987號函辦理(原函影本隨文附送)。 二、有關入出境旅客攜帶黃金價額倘超過美金2萬元者,應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或輸出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詳情請參閱關務署「旅客通關」專區(https://web.customs.gov.tw/htmlList/3),請協助周知。 三、相關宣導素材請至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網址:https://www.amlo.moj.gov.tw/1461/31062/1482/40833/post)或本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網址:https://fw.wda.gov.tw)宣導專區,自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