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函轉勞動部有關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1月4日(85)台勞職業字第00250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惠予協助轉知雇主知悉一案 發布日期 2026/05/25~2026/06/25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何典運 7532522分機2434 | 更新日期 2026/05/25 | 瀏覽人數: 41人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5月25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7668號函辦理。 二、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2條規定,符合聘僱家庭幫傭之家庭成員點數列計應屬同一戶籍,且未聘有家庭看護工。 三、本部前85年1月4日(85)台勞職業字第002504號函內容與上揭規定未合,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