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有關雇主願意負擔移工來臺工作前相關費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否受雇主委任辦理匯款相關事宜疑義一案 發布日期 2026/05/14~2026/06/14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何典運 7532522分機2434 | 更新日期 2026/05/14 | 瀏覽人數: 4人 依據勞動部115年5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50503460B號函辦理。 有關旨揭資訊 ,彙整要點如下: 雇主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匯款,如係由雇主自願負擔移工來臺前之費用(如訓練費、機票費等),且該機構僅係代轉支付、未獲取不當利益,並留存雇主書面委任與國外費用收據者,尚無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各機構辦理前項業務時,應確實查核移工之「外國人入國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確保雇主代付之金額已自移工自付費用中扣除,避免造成移工重複負擔。 勞動部 105 年 11 月 3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50513769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