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於115年2月10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21334A號令解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70條規定,請轉知雇主知悉。 發布日期 2026/02/12~2026/03/12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6/02/12 | 瀏覽人數: 15人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70條規定,「雇主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通知或申請。(第1項)前項補行通知或申請,就同一通知或申請類別,以一次為限。(第2項)」其未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通知或申請之雇主,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依本辦法第39條規定申請期滿續聘許可者,雇主應於外國人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屆滿前,向勞動部補行申請﹔另其聘僱之同一名外國人,補行申請以一次為限。 二、除前款規定外,雇主應於超過本辦法規定期限後十五日內,向該部補行通知或申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