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請惠予協助轉知雇主知悉。 發布日期 2026/01/23~2026/02/23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6/01/23 | 瀏覽人數: 57人 勞動部業於114年12月30日以勞動發攬專字第1140521128A號令訂定發布「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以彈性回應國內產業發展及勞動就業市場之快速變遷。其中,原「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修正名稱為「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據上,配合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文字內容如下: 一、第d1項、第d2項文字內容,將「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修正為「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二、第q1項、第q2項文字內容修正為「被看護者1年內曾受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之外國人照顧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三、第e1項文字內容修正為「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附表二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第5項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四、第e2項文字內容修正為「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18條附表二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5項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五、第v項文字內容修正為「被看護者符合者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35條第1款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且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 六、第u項文字內容修正為「被看護者符合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第35條第2款,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且年齡滿75歲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