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函釋有關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工資計算規定疑義 發布日期 2026/01/16~2026/02/16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鄭鼎耀 7532518 | 更新日期 2026/01/16 | 瀏覽人數: 10人 一、依據勞動部115年1月9日勞動條2字第1140149454號函辦理。 二、依勞工請假規則(下稱本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前項第2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有關該項規定所稱按請普通傷病假(下稱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之原則,勞動部已前於114年12月16日以勞動條2字第1140149242 號函釋在案。 三、查本規則所定病假以日為原則,事業單位如允以小時為請假單位,於計算全勤奬金扣發比例時,應以全勤奬金數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每小時按比例扣發之金額。至於依勞動基準法(下稱本法)2週或4週彈性工時規定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 10 小時之事業單位(例如採四班二輪作2天休2天),雇主得以每日8小時乘以本規則第4條規定病假日數計給勞工病假時數,且應採上開計算式核算全勤奬金扣發金額。 四、次查本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略以,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與計算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勞工工資如係按月計酬,其「1日工資」應如何計算,應視勞雇雙方之約定而定,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內,以月工資總額(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或除以當月總日數核計「1日工資」者,均屬可行,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算方式後,於計算請病假1日折半發給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給1日工資時,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基上,以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出勤狀況發給之「全勤奬金」,屬本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雖每月領取數額不固定,仍應依每月實際發給之金額,計入月工資總額並據以計算病假折半發給及休假日出勤加給之「1日工資」。 五、舉例而言,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其中3,000元為全勤獎金,勞工於某月請1日病假(不含生理假、安胎休養請假或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病假),其他工作日皆依約出勤,全勤奬金領取數額為2,900元【3,000元-100元】;雇主於計算該月請病假工資折半發給時,僅得扣發548元【(30,000元+2,900元)÷30×1/2】,當月工資為32,352元【30,000元+(3,000元-100元)-548元】。至於勞工當月倘有於休假日出勤工作,雇主應加給1日工資1,097元【(30,000元+2,900元)÷30】。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