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於114年12月31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21150A號令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請轉知雇主知悉。 發布日期 2026/01/02~2026/02/02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6/01/02 | 瀏覽人數: 12人 因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修正「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得聘僱外國人之雇主資格及增訂製造業雇主調高本國勞工薪資得增加移工名額,爰配合修正該數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