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有關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工作內容及相關規範,請惠予協助轉知雇主知悉,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5/10/07~2025/11/07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5/10/07 | 瀏覽人數: 20人 就業服務法(下稱本法)第46條修正條文,新增開放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或70歲至79歲患有癌症2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部已修正相關子法,以降低修法對重症家庭衝擊,並於114年8月1日起實施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新制,推動相關配套措施,保障重症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權益。 外籍家庭看護工從事許可工作內容相關法規: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4條第3款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工作內容為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 二、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8年8月2日(88)職外字第710140號函略以,外國人從事本法所稱之家庭看護工作,係指在私人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所必須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例如:為被看護者在許可地點調理膳食、協助被看護者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不涉及營利性質者,自可視為外籍家庭看護工原許可工作之範圍。 三、勞動部113年10月8日勞動發管字第1130515220號函,及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5月28日勞職管字第1020060174號函略以,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違反醫師法及護理人員法從事醫療及護理行為,惟如「口腔內(懸壅垂之前)、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或鼻腔內使用手動吸鼻器或棉棒執行鼻腔分泌物之清潔、抽吸或移除」(下稱口腔抽吸),未涉及醫療專業判斷,僅係個案身體照顧服務,非屬醫療業務之行為。另依衛生福利部114年5月15日衛部顧字第1141961437號函說明,口腔抽吸課程可歸屬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第7條第2項第8款之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訓練課程。 鑑於本法第46條修正條文已放寬被看護者資格,為避免初任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或其親屬不慎違反相關法令,並強化督促雇主合法聘僱,爰重申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內容,說明如下: 一、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內容,係為在家庭從事被看護者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又為照顧被看護者,可隨同其外出,惟若隨同被看護者入住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變更工作場所調派從事被看護者之照顧工作。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二、外籍家庭看護工得為被看護者在許可地點準備膳食、協助被看護者進食、洗滌衣物、清潔環境等,惟不應指派清掃與被看護者日常活動空間無關之處所範圍,或照顧其他非被看護者。 三、外籍家庭看護工不得從事醫療行為,倘需協助處理口腔抽吸等醫療輔助行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已函請各轄下分署配合辦理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之口腔抽吸課程,建議有需要且符合參訓資格之家庭看護移工可洽各分署參與前開訓練課程,以提升照顧知能。又被看護者如有抽痰等涉及醫療輔助行為需求,可透過醫院轉介居家護理所,由居家護理師前往提供護理服務及相關衛教指導。 檢送「就業服務法第46條修正配套措施問答集」1份供參(參考網址: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6&s=18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