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辦理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及因應國際情勢支持 勞工安定就業辦法僱用安定措施之辦理期間、適用對象、 補貼期間、薪資補貼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公告 發布日期 2025/08/18~2025/09/18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就業服務科 | 發佈日期: 白小姐 | 更新日期 2025/08/18 | 瀏覽人數: 27人 一、勞動部依據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應公告啟動時機、辦理期間、被保險人薪資補貼期間、適用對象及其他相關事項。」及同辦法第12條與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8條規定制定雇用獎勵內容如下: (一)辦理期間:114年8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 (二)適用對象: 1、符合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9條或第17條之1規定之被保險人。 2、前款被保險人於公告辦理期間,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實施減班休息),且所屬事業單位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業統計分類所定下列中類行業:食品及飼品製造業、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 、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 (三)薪資補貼基準: 1、被保險人於辦理期間領取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按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12條規定發給薪資差額50%,並依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8條規定加給薪資差額20%,薪資補貼合計發給薪資差額70%。 2、領取薪資補貼期間參加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第6條訓練課程者,可合併領取訓練津貼,其合併領取訓練津貼與薪資補貼之數額,不得超過減班休息前後薪資差額。 (四)受理申請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勞動部諮詢專線 0800-77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