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修正「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一案,請惠予協助轉知雇主知悉。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25/07/31~2025/08/31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5/07/31 | 瀏覽人數: 241人 一、勞動部業於114年7月30日發布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爰配合修正旨揭傳遞單相關欄位及文字。 二、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建立重症家庭申請看護移工分流制度,依重症家庭申請移工分流制度分類表(如附件),將現行與新增資格區分出「一般」案件與「重症」案件。 (二)調整評估結果欄位文字與現行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敘述內容一致,並標註出「重症」與「一般」案件分類。 (三)現行已使用之評估結果英文代碼(d、j、k)仍沿用,但在英文代碼後加上數字,「一般」案件為1、「重症」案件為2,用以區分,並將後綴數字1之一般資格,分列於版面左側,重症資格則分列於版面右側,並分別增加區分標準之文字。 (四)考量現行傳遞單代碼n.之申請資格與本次修正之定義不同,為避免混淆爰修正原代碼n.改為代碼v.,並調整開頭文字。 三、另新增不須醫療團隊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書評估之聘僱家庭看護工條件包括: (一)一年內曾依規定受外國人照顧且仍有被看護需求之被看護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症及病況:罹患癌症第四期以上者、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維生設備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70歲以上癌症二期以上(含血液淋巴腫瘤)者。 四、因新法已增列一年內曾依規定受外國人照顧且仍有被看護需求之被看護者,雇主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已涵蓋原審查標準第19條重新招募免評資格與第61條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爰刪除現行代碼f.、m.、g.、h.、p.及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