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於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該條例增加之國定假日,請依法給假,保障勞工休假權益。 發布日期 2025/06/26~2025/07/26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鄭鼎耀 7532518 | 更新日期 2025/06/26 | 瀏覽人數: 26人 一、依據勞動部114年6月19日勞動條3字第1140148217號函辦理。 二、有關「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業奉總統於114年5月28日華總一義字第11400053171號令公布施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業經內政部於114年6月6日以台內宗字第1140561349號令廢止,該條例施行後勞工之國定假日將增加4日,分別為「農曆12月末日之前一日(小年夜)」、「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教師節)」、「10月25日臺灣光復暨金門古寧頭大捷紀念日」及「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爰勞工每年國定假日為16日。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即國定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國定假日如遇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新增之4日國定假日亦同。 四、因「紀念日及節日實施條例」於年度中施行,各單位因應該條例施行而調整出勤時,相關口頭詢問或書表製作,勞雇雙方應充分協商,以弭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