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於114年5月7日以勞動發管字第1140506448A號令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請轉知雇主知悉。 發布日期 2025/05/09~2025/06/09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5/05/09 | 瀏覽人數: 5人 因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增訂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之類別,爰配合修正旨揭數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