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有關「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之解釋令,請轉知雇主及外國人知悉,請查照。 發布日期 2025/05/08~2025/06/08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 發佈日期: 張先生 7532434 | 更新日期 2025/05/08 | 瀏覽人數: 15人 鑒於循環經濟為行政院核定推動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之重要產業,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相關行業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應取得環保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或登記證)後,始得從事廢棄物回收或處理業務,其中取得工廠登記之業者已得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基於特性相同、公平原則及政策一致性,已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新增依法無須取得工廠登記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業者,得聘僱外國人從事廢棄物及資源物回收處理工作。 為保障本國人就業權益及貼近勞動市場行情,爰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