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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因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工會法修法公聽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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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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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於112年5月19日宣判112年憲判字第7號「成立廠場企業工會案」,涉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廠場定義及第2項廠場要件規定牴觸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至遲於判決宣示之日起屆滿2年時,失其效力(主文1),惟尚無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主文2)。意即,廠場定義與要件規範內容無違憲,但應規範於工會法中。 
為符合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及法律保留原則,明確工會法中「廠場」的定義及要件,勞動部擬具「工會法第6條之1、第7條修正草案(如附件),已於114年3月13日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114年4月9日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5次會議,立法委員以臨時提案要求本部就工會法修正草案辦理1場次公聽會,以蒐集各界勞工意見。 
會議議程等詳細相關資訊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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