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適用對象工作申請書表」,並自即日生效 發布日期 2025/02/08~2025/12/31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胡瑞唐 分機7532504 | 更新日期 2025/02/08 | 瀏覽人數: 14人 本次修訂內容 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由未滿十五歲工作者之法定代理人簽署。 (1)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惟本同意書只要有法定代理人之一方簽章,即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 (2)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由取得監護權之監護人同意之,並檢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