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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112年5月12日勞動發就字第1120506656A號函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不得向受僱人(應聘教師)收取保證金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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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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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3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復依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8年4月30日勞職業字第0980070787號函釋,所謂收取保證金係指雇主於僱用員工工作時,為擔保聘僱契約之履行,要求求職人或所聘僱員工給付價款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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