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105年簽訂團體協約,工會可申請勞動部獎勵金最高30萬元!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05/18~2016/11/30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 發佈日期: 王小姐 04-7532527 | 更新日期 2016/05/18 | 瀏覽人數: 171人 勞動部為鼓勵勞資雙方簽訂團體協約,以穩定勞資關係,於今(105)年5月9日公布「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針對本(105)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期間簽訂團體協約之工會,發給獎勵金,獎勵標準為: 第一類:協約內容有利潤分享相關條款(明定固定比例、年終盈餘或調高員工薪資條款)部分,與單一雇主簽訂最高新台幣25萬元,和複數雇主簽訂最高30萬元獎勵金。 第二類:協助內容有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勞動條件相關條款(明定縮短工時、請假、休假相關條款),與單一雇主簽訂最高20萬元,和複數雇主簽訂最高25萬元獎勵金。 第三類:未有第一類或第二類團款的團體協約,與單一雇主簽訂最高10萬元,和複數雇主簽訂最高15萬元。除此之外,上級工會協助所屬工會簽訂團體協約,也有2萬元獎勵金。 勞工處林麗芳處長表示,新修正團體協約法於100年5月1日施行以來,即有企業工會與事業單位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但往往因為各自對於協約草案意見歧異,遲遲無法簽訂完成。簽訂團體協約並非一蹴即成,縣府在雙方協商過程中均會適時予以輔導,以避免歧見愈漸加深。勞動部新開辦此項措施,將有助於工會行使協商權及結社權,達到強化工會運作及提升勞工權益之目的。 團體協約獎勵金之申請勞動部已開始受理,截止收件日為本(105)年11月30日(以郵戳為憑)。一律採掛號郵寄方式,申請書表可至勞動部網站—業務專區(勞動關係)(網址:www.mol.gov.tw)下載。如對簽訂團體協約有疑義,歡迎來電詢問(7532527王小姐),本府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