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轉知勞動部有關動力堆高機於103年12月31日輸入或產製運出廠是否應補辦安全資訊申報及張貼產品安全標示說明。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6/02/26~2016/12/31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 發佈日期: 陳靖謀 04-7532523 | 更新日期 2016/02/26 | 瀏覽人數: 448人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7條規定,業經行政院明定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部配合於103年10月22日訂定發布「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及同年12月22日修正發布「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均於104年1月1日施行,於103年12月31日(含)以前輸入或產製運出廠之動力堆高機,輸入及製造者,雖可不受本法第7條第3項及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所定之限制,亦無須補辦申報登錄及張貼產品安全標示;惟本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雇主設置或供應之動力堆高機,仍須符合「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基此,如雇主或供應者要求張貼產品安全標示以佐證符合安全標準者,製造及輸入者得依前開法規提出安全標準測試文件,並上網申報登錄,據以張貼安全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