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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修正第3條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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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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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6人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以勞動2字第100013251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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