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資訊 勞工請假規則修正第3條 歷史訊息 | 發布日期 2011/10/17~2011/12/31 | 發佈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 | 發佈日期: 施小姐 04-7264150轉1023 | 更新日期 2011/10/17 | 瀏覽人數: 15人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以勞動2字第100013251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