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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110年7月29日勞動關5字第1100127327號函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調降警戒標準至第二級,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相關事宜。
歷史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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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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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116人
一、查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勞資會議至少每三個月舉辦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立法目的係在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益,為我國目前實施「勞工參與」重要制度之一環。 
二、因應COVID-19疫情,雖經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自7月27日至8月9日調降警戒標準至第二級,惟因疫情尚未完全結束,為避免群聚感染,事業單位可依「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除應經勞資會議決議通過外,並應確保會議之進行達到足堪辨識之程度,且會議全程皆足使所有人員得共見共聞,爰此,事業單位以視訊方式進行勞資會議,應以「足堪辨識」、「共見共聞」兩項規範為主,讓會議進行周延;此外,如事業單位未能及於前次勞資會議決議通過採視訊方式舉辦勞資會議,可於本次勞資會議開會通知中,敘明會議將採視訊方式進行,並於視訊會議開始之第一案議決通過,本次勞資會議即能以視訊方式繼續進行。 
三、另事業單位採規律性每3個月舉辦1次勞資會議,其中「至少每3個月舉辦1次」的計算方式,已有彈性解釋,事業單位於成立勞資會議後,得採自訂每 3 個月週期,並於擇定的週期內至少召開 1 次以上之勞資會議。例如事業單位規劃每季召開勞資會議,第2季勞資會議若已在4月舉辦,第3季勞資會議可選在9月底前召開即可,事業單位可視營運狀況適度調整。 
四、又事業單位依法召開實體勞資會議時,請配合指揮中心要求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會議中應全程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離,並請貴單位予以輔導所轄事業單位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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