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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彰化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補助申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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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政府勞工處 公告 

主旨:公告本府辦理「113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經費補助申請相關事宜。

依據:

一、勞動部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第15條及第16條。

二、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三、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辦理要點。

四、本府113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公告事項:

一、申請時間: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二、本公告核定總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802萬5,338元整,依序補助至經費用罄為止。

三、補助對象:欲設立或本縣已立案之庇護工場。

四、補助期間:於審查時已完成立案者,自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未完成立案者,自庇護工場立案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 

五、符合前項資格且有意申請者,請檢具符合證明書1份, 並備齊下列文件正本1份,影本4份以及計畫書、經費明細表電子檔1份,於申請期間,以掛號郵寄、快遞或親送至本府勞工處(500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逾期者不予以受理。

(一)申請單位聲明書。

(二)申請單位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應檢具公職人員 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三)設立許可證明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經費概算表。

(六)專業及行銷人員名冊。

(七)財務或勞務之採購,其單項金額達新臺幣10萬元以上者,檢附估價單。

(八)申請建築物修繕補助者,檢附建築物所有權狀影本、修繕計畫圖說、工程預算書等資料。建築物非自有者,加附所有權人同意書正本。

六、113年度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補助原則、審查方式及流程、計畫審查評分表及前項所揭各項文件等,詳如附件。

七、本申請作業依據之相關規定及所需表格,請逕由本府勞工處網站下載(http://www.chcg.gov.tw/ch/00home/hom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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