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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假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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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學子女確診或自主防疫期間,家長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更新日期:111.11.08)

A:

在學子女確診

1.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自111年11月7日起,密切接觸者管制措施全面採行「0+7自主防疫」,免居家隔離。

2.依教育部訂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111年11月7日適用),家長如需照顧確診在學子女,得申請「防疫隔離假」。

在學子女自主防疫

1.依教育部111年10月28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149382號函示,自111年11月7日起,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學生,因同住家人確診或同寢室室友確診,免居家隔離,無論是否完成疫苗追加劑均採「0+7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如有症狀,不到校(班)上課;自主防疫期間,如無症狀,且有兩日快篩陰性結果,可到校(班)上課。

2.家長如有親自照顧自主防疫、有感染疑慮在學子女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備註:

1.以上在學子女,指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家長於自主防疫期間確診,改依確診請假規定辦理。


Q2:因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暫停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111年11月7日起適用) (更新日期:111.11.17)

A:

托嬰中心

1.依衛生福利部「托嬰中心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111年11月4日修正):

(1)機構出現確診、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工作人員)或PCR陽性病例,實施7天居家照護(自111年11月14日起調整為5天),期滿無症狀可恢復收托及提供服務。所屬班級之嬰幼兒與托育人員,採自主應變,全班暫停托育3天;但經家用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工作人員)、醫用快篩或PCR(未滿2歲嬰幼兒)陰性者可收托及提供服務,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且不可收托及提供服務。

(2)機構內任何人與確診病例(或快篩、PCR陽性病例)摘下口罩共同活動15分鐘以上,採自主應變,暫停托育3天;但經家用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工作人員)、醫用快篩或PCR(未滿2歲嬰幼兒)陰性者可收托及提供服務,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且不可收托及提供服務。

2.嬰幼兒停托期間,家長得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請假(含防疫照顧假)自行照顧。

居家式托育服務

1.依衛生福利部「居家式托育服務(保母)因應COVID-19防疫作為建議注意事項」(111年11月4日修正):

居家保母、同住成員及嬰幼兒出現確診、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保母)或PCR陽性病例,實施7天居家照護(自111年11月14日起調整為5天),期滿無症狀可恢復收托及提供服務。另共同收托之嬰幼兒與保母,採自主應變,暫停托育3天;但經家用快篩(2歲以上嬰幼兒及保母)、醫用快篩或PCR(未滿2歲嬰幼兒)陰性者可收托及提供服務,如有症狀應儘速就醫且不可收托及提供服務。

2.嬰幼兒停托期間,家長得依照政府相關法令規定請假(含防疫照顧假)自行照顧。


Q3: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高中職(含)以下學校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之決策,勞工權益可以請什麼假? (更新日期:111.5.31)
A: 

  1. 為校園疫情控制需要,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符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武漢肺炎) 疫情停課標準」時,家長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依下列說明請「防疫照顧假」:
    • (1)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2)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2. 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如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其家長亦得比照各級學校之家長申請防疫照顧假。
  3.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學童照顧需求,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4. 家長除得請防疫照顧假外,也可以選擇請家庭照顧假、特別休假或事假以為運用。
  5. 雇主尚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Q4:如果雇主不給防疫照顧假,如何處理?  (更新日期:111.5.31)

A:

  1. 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 雇主不得要求先請畢家庭照顧假或其他假別,始得請防疫照顧假。
  3. 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 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 條或第43 條規定處罰,
    處罰金額都是2 萬元至100 萬元。


Q5:學生如因接種COVID-19疫苗發生不良反應,學生之家長得否請防疫照顧假?  (更新日期:111.5.25)

A:

  1. 依據教育部函釋,滿5歲至17歲學生接種疫苗後,自當日起如有不良反應,得申請疫苗假,不列入出缺席紀錄,以3天為原則(含接種當日),必要時得延長。又疫苗假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生之需求,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2.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照顧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6:因防疫需要,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暫停收托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更新日期:111.5.12)

A:

  1. 依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10日衛授家字第1110960540號函示,茲因托嬰中心屬高度密集場所,且未滿2歲兒童未有疫苗得以接種,爰參照教育部規範幼兒園作法,即確診個案如於「確診前2日內」曾送托,其所屬班級之嬰幼兒與托育人員,全班暫停托育3日;如機構無分班或分班服務模式不清楚者,視為同一班;另居家式托育服務亦比照辦理。又,嬰幼兒暫停收托期間,家長如需照顧子女,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2. 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7:因防疫需要,社區式長照機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暫停服務期間,原接受服務的身心障礙者及失能者之家屬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更新日期:111.5.12)

A:

  1. 依衛生福利部111年5月5日衛授家字第1110760522號函示,於指揮中心開設期間,因應疫情控制需要並考量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健康,倘因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因有確診者須採暫停服務時、地方政府宣布預防性暫停服務等因疫情而採取之措施者,於前項情形期間,家屬如有親自照顧原接受服務之失能者及身心障礙者之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2. 前述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3. 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8:子女居家隔離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期間,家長可否請防疫照顧假? (更新日期:111.5.10)

 A:

  1. 依據教育部111年4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110055119號函示,於居家隔離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2. 另依衛生福利部111年4月29日衛授家字第1110960488號函示,經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受托兒童,於居家隔離3天加上自主防疫4天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3. 符合上述規定之家長,如有照顧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9: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 (更新日期:111.5.31)

A:

  1. 「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 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及依停課標準停課期間的配套,使有12 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Q10:請防疫照顧假,要提供證明文件嗎?防疫照顧假可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嗎? (更新日期:111.5.31)

A:

受僱家長或家屬欲申請防疫照顧假,可以向雇主提出諸如學生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學雜費、午餐費等繳費單或其它足證有實際照顧事實之相關文件,又證明文件格式,法無明文,足以證明受僱者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即可。至防疫照顧假得否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得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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