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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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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勞動條件科
連絡電話 (04)7532502 張先生
傳真號碼 (04)7234438
內容

一、每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2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迭前經本會釋示在案。

 

 二、次查「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當年度基本工資加上(當年度按月計酬基本工資/30/8)乘以(240-174)小時之總合為其基準。至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當年度時薪制之基本工資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其基準。

  

三、末查,「按月計酬」之前開工作者,工作時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按前開計算方式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平日每日之工資,依同法第24條或第39條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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