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之勞動權益Q&A 瀏覽人數: 17人 Q1:雇主是否可以繼續指派勞工前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提供勞務?(更新日期:111.5.13)A:雇主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承上,雇主如確有必要並經勞工同意者,應確實評估感染風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Q2.:如果雇主因應疫情,調整勞工回台工作,工資部分是否需支付?(更新日期:111.5.13) A:雇主為避免指派勞工前往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與勞工協商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勞務提供方式,應照付工資。 Q3:雇主強行指派勞工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提供勞務,勞工得否終止契約?(更新日期:111.5.13) A:雇主如強行勞工至中國大陸疫區工作或出差,致勞工有權益受損之虞,勞工得以此為由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應給付資遣費。 Q4:勞工因公指派到第三級疫區(如中國大陸)工作,安全衛生防護應如何確保?(更新日期:111.5.31) A:雇主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至中國大陸工作,應評估勞工個人健康狀況,避免指派有慢性肺病(含氣喘)、心血管等疾病之勞工。雇主應強化勞工清潔、呼吸道衛生、自我健康狀況監測等感染預防措施之教育訓練,並提供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護設備,及採取體溫量測、加強工作區域清潔、消毒及保持通風。未能提供者,勞工得拒絕接受指派前往中國大陸地區。Q5:雇主強迫勞工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勞工如欲主動終止契約而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時,應如何請求協助?(更新日期:111.5.13)A:雇主強行勞工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勞工如認為雇主提供之安全衛生設備不充足(如口罩、個人消毒用品等防疫物資),如赴該等地方工作會有遭傳染等權益受損的可能,而欲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衍生相關勞資爭議時,勞工可向工作所在地或公司所在地之地方勞動局(處)申請調解,以維勞工權益。如有任何疑義,可電詢本府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聯絡電話(04)7532528。勞工如果因此有發生與雇主間終止勞動契約爭議、積欠資遣費、職業災害相關補賠償或其他契約衍生損害賠償等爭議,如經地方政府調解不成立,可依勞動事件法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進行訴訟,本部有提供相關訴訟扶助措施,欲申請者可撥全國法扶專線412-8518轉2(市話請直撥,手機加02)洽詢,以維應有權益。Q6:勞工得否拒絕雇主指派其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提供勞務?(更新日期:111.5.13)A:若雇主基於經營需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較為嚴重之地方工作,應提供勞工完善之預防設備及措施。如雇主未提供職場防護措施,勞工得拒絕赴該等地方工作。勞工如因雇主未提供必要的職場防護措施,而拒絕前往疫區工作,記得要進行相關蒐證。另外,雇主對於提供完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有舉證義務。勞工因上述情形拒絕赴外地工作,非屬勞基法第12條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任何不利處分(包含解僱)。勞工如因而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請調解,如有任何疑義,可電詢本府勞工處勞動關係暨福利科,聯絡電話(04)753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