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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勞動權益專區-職業安全衛生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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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4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41條
概述 工作守則的訂定由勞工代表、安衛人員、雇主一同制訂,再由受過訓的安衛人員負責整理,工作守則制訂後由公司行文(註明聯絡人員及電話)檢附勞工代表同意簽名(工會代表或勞工選舉代表或勞資會議代表)及該守則一份報請檢查機構(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備查,備查後公告實施。
工作守則制訂項目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查詢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備查資料登錄訊息
受理單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地址: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7樓

電話:04-22550633

備註 一、事業單位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二、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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