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型就業 瀏覽人數: 10人 一、目的:為協助受影響產業失業勞工再就業或轉業,對於失業勞工應提供再就業、轉業或其他協助勞工相關措施,並得予以補助或獎勵。二、對象:受影響產業失業勞工三、申請條件:1.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並安排職場導師,提供工作崗位訓練者,補助工作崗位訓練費。每人每月最高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最長發給三個月。每一雇主於同一年度內,補助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2.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以按月計酬全時僱用者,依受僱人數每人每月發給僱用獎助新臺幣六千元,最長發給六個月。3.僱用失業勞工,改善職場工作環境者,每人每年補助職務再設計費用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但經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4.雇主請領前項補助期間,應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且不得有實施減班休息之情事。四、中彰投分署(04-23592181)或洽詢「台灣就業通」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