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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勞動基準法QA專區-資遣(費)問答區

勞工遭事業單位資遣相關權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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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向公司要求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資遣費及契約終止特休未休之工資。

按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規定為:

(1)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雇主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並按勞退舊制或勞退新制計算給付資遣費)。又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網址https://calc.mol.gov.tw/SeverancePay/

二、您如果尚有其他勞動法令疑義,建請您電洽彰化縣政府勞動基準法諮詢專線04-7532510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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