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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勞動部函知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增訂公布事業單位之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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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8條之1第6項規定,有前條或前五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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