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立案管理 瀏覽人數: 62人 計畫名稱 庇護工場立案管理 服務專線 勞工福利科/董小姐/(04)7532477 服務目標 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並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內容說明 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 二、就業服務機構。 三、庇護工場。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機構設立因業務必要使用所需基地為公有,得經該公有基地管理機關同意後,無償使用。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者,不在此限。 申請對象 設立於本縣從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之機構、團體、法人、學校、事業機構及其他單位。 申請方式(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1份 。二、營運計畫書1份。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及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建築物 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土地、建 物2年以上之使用同意證明;建築物如係租賃者,至少應附 建築物2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經法院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1/500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 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含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 說明)。 六、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証明(請向警察局申請辦理)。 七、主管、專業及行政人員名冊。 八、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