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集)乳室與企業托兒 瀏覽人數: 211人 計畫名稱 哺(集)乳室與企業托兒 服務專線 勞動關係暨福利科/蘇小姐/(04)7532525法源依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 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 法令規定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 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補助額度 一、哺(集)乳室:最高補助新臺幣2萬元。 二、托兒設施: (一)新興建完成者:最高補助新臺幣500萬元。 (二)已設置者:改善或更新,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50萬元。三、雇主聘僱或委託托育人員至雇主設置之指定地點提供受僱者子女之托育服務,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0萬元。四、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60萬元。 補助應備文件 一、哺(集)乳室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二、托兒設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托兒服務機構設立許可證書影本。 三、托兒措施 (一)申請書。 (二)實施計畫。 (三)受僱者子女托兒名冊。 (四)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證明文件。 (五)雇主補助托兒津貼之證明文件。 補助受理期間 (一)第一期:每年1月1日起至2月28日止。 (二)第二期:每年6月1日起至7月15日止。 補助申請方式 採線上申請作業,請至勞動部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