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於106年6月16日修正公布 瀏覽人數: 141人 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如下: 明定雇主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之內容及方式,以確明勞雇雙方權利義務。 明定特別休假給假期間、年度終結發給未休工資之時間點及未休工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依法取得之特別休假,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週年制(以到職日起算)、曆年制、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行使。 於勞雇雙方所約定給假期間之年度終結期日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1日工資計發未休特別休假工資。 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工資,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期限發給。 凡雇主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外或休息日工作,均列屬延長工作時間。 ※相關修正條文及發布令請自行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