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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107年度勞動基準法新修法專區-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附表

指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行業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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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例外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所定之例假。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評估,附表之行業,確有「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原因,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例假規定時,實有窒礙難行之處。嗣經勞動部邀集勞、資、政、學代表審慎研議後,確有適用調整例假例外規定之必要,爰指定部分行業於符合「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及「狀況特殊」等例外型態之情形時,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之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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