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福利科
聯 絡 人:李小姐
聯絡電話:(04)7532482
法令規定
身權法第38條
公立單位: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3%。
私立單位: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身心障礙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身權法第40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應本同工同酬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23,800)。
從事部份工時,其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算。
身權法第43條
進用身心障礙人數不足者,應向勞工主管機關繳交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23,800)計算。
計算基準
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進用重度以上,每1人以2人計算。
滯納金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至完納前一日止,0.2%/日,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