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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配偶,不必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在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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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布日期:2009/08/14 配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第17條之1規定,勞委會自98年8月14日起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大陸配偶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居留期間即可在臺灣工作,不用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條文已於98年8月14日公布施行,依該條例第17條之1規定:「大陸配偶經依該條例第17條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勞委會配合自98年8月14日起,廢止「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日後大陸配偶只要取得合法有效之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許可,不必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許可,在臺居留期間即可工作。另外,大陸配偶已經獲准定居取得國民身分證者,依現行規定,亦無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工作。 勞委會提醒大陸配偶求職時,應注意從事之工作性質及內容,不可以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另外,勞委會也提醒雇主,若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身分之大陸配偶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勞工保險條例之事業單位,其工資、工時、休假、職業災害補償、資遣退休、終止契約等勞動條件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倘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投保對象,亦應依法令規定辦理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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