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月計酬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基本工資計算疑義 瀏覽人數: 38人 承辦單位 勞動條件科 連絡電話 (04)7532502 黃科員 傳真號碼 (04)7234438 一、每月基本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2週工作總時數84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出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工作者之基本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工資數額為限,迭前經本會釋示在案。 二、次查「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時,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基本工資者(現為23,8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依該公式推算為99.17元。爰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如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者,於檢視是否符合基本工資規定時,應以23,800元加上99.17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合30,346元為其基準。至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58元(現為158元/時)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其基準。嗣基本工資再有調整時,仍請參前開說明辦理。 三、末查,「按月計酬」之前開工作者,工作時間如超過約定且經核備之正常工時,仍應從其所約定但不低於前開基準之每月工資,按前開計算方式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或平日每日之工資,依同法第24條或第39條計給延時工資或假日出勤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