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減少工時)應注意事項 承辦單位 勞動條件科 | 電話 04-7532510、04-7532504 | 傳真 04-7234438 瀏覽人數: 394人 申辦說明 近日國內經濟不景氣,部分事業單位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以共體時艱,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後始能實施,不得逕自排定「無薪休假」。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事項,包括: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新制勞工退休金、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等,詳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如附件),勞雇雙方可參考協議書之內容誠信協商,並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 通報內容如下:(結束減班休息及延長實施期間均需再通報) 1、實施減班休息期間。 2、實施方式。 3、通報勞工人數。 4、是否徵得勞工同意及與勞工簽訂協議書。 ※文件及協議書『不須裝訂』,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分類即可 申請人應備證件 1.通報函1份(請蓋公司大小章)。 2.通報表1份(請蓋公司大小章)。 ※請於通報函或通報表中簡述貴公司/單位實施減班休息之事由 3.協議書正本(有協商減班休息的勞工,每位都要1份)。※本協議書為勞動部訂定,事業單位請勿自行增刪或更改協議書內容。 4.通報名冊(協商減班休息如逾10位請列冊通報)。 5.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有聘僱外籍移工,且未實施減班休息,則需給本國勞工填寫本表)。6.切結書(通報部分工時減班休息之事業單位請檢附)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事業單位檢附之通報文件僅需郵寄至本府勞工處即可,無須另外將通報文件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