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員工通報名冊空白表 承辦單位 勞工處就業服務科 | 電話 04-7532412 | 傳真 04-7271993 瀏覽人數: 1034人 申辦說明 1.雇主資遣員工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辦理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本府勞工處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2.事業單位辦理完成資遣通報後,無論原先資遣通報為線上或書面方式辦理,若需要進行通報內容資料變更、更正或撤銷,事業單位均需要以書面方式辦理。3.請事業單位製作1份簡要說明函,說明事業單位通報情形及通報被資遣員工基本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基本資料),並註明需變更或更正事項原由,且加蓋公司大小章,共計製作2份,其中,1份掛號郵寄至本處(地址:彰化縣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彰化縣政府勞工處收),1份掛號郵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區一路100號,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收),切勿重新進行資遣通報。 申請人應備證件 1.資遣通報名冊 2.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事業單位有聘僱外籍勞工者須填報) 申辦方式 郵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