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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資遣員工通報名冊空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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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雇主資遣員工應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辦理通報: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本府勞工處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申請人應備證件
1.資遣通報名冊 
2.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事業單位有聘僱外籍勞工者須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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