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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動支歷年累積結餘職工福利金申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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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1.歷年累積結存之福利金可以動支,無需申請可每年提列5%,但仍需經委員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若有需要使用超過5%者,請下載申請書並報本處核准後始得動支,此部份不應成為常態,且不可年年動支,以維持職工福利事業之永續發展。 。

2.依據:內政部74年8月31日74臺內勞字第340398號函略以「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委員會歷年累積結餘職工福利金,除依照「教育、文 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8款規定,已報准累積備用者外,其餘累積結存之職工福利金均可辦理職工食、衣、住、行、育、樂各項福利設施或活動,但仍應提經職工福利委員會議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動支。」 

3.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及活動項目,請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93年7月22日勞福一字第0930035514號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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