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作業計畫(職能復健津貼、輔助設施補助、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補助) 承辦單位 勞工處勞動條件科/趙小姐 | 電話 04-7532465 | 傳真 04-7234438 瀏覽人數: 444人 申辦說明 一、 職能復健津貼(一) 目的:為鼓勵職業災害勞工積極參與職能復健,恢復或強化工作能力,儘早重返職場。 (二) 補助標準:113年度每日給付數額為549.4元(乘以核定日數後,如有小數點,則無條件進位至整數),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三) 申請流程:職災勞工於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或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完成職能復健強化訓練後,可請領職能復健津貼。二、 輔助設施補助(一) 目的:為協助雇主對於發生職業災害之勞工,能有效克服重返職場困難,提升其工作職能,並依其健康狀況安置適當工作。 (二) 補助標準: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總金額以新臺幣20萬元為限。(三) 申請流程:雇主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可申請輔助設施補助。 三、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一) 目的:為鼓勵事業單位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失能程度之職業災害勞工,以提供事業單位僱用補助,增進具失能程度之職業災害勞工就業機會。 (二) 補助標準:1. 原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復工之日或失能診斷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30至50計算發給。2. 新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依職業災害勞工失能等級,每人每月依職業災害勞工受僱之日或失能診斷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50至70計算發給。3. 本項補助同一職業災害事故合計以12個月(2次)為限。(三) 申請流程:事業單位僱用符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43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害勞工,並繼續僱用滿6個月者,可申請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 職能復健津貼(一) 申請書。(二) 參加強化訓練完成證明。(三) 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五)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影本 。二、 輔助設施補助(一) 申請書。(二) 職業災害勞工名冊及申請輔助設施內容(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三) 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證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資料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傷病給付核定函影本)。(四)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6條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開立之復工計畫或評估報告書。(五) 輔助設施改善前後照片。(六) 輔助設施支出之發票或收據正本。(七) 事業單位存摺封面影本。三、 事業單位僱用補助(一) 申請書。(二) 僱用名冊、薪資印領清冊及出勤紀錄(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同意書)。(三) 事業單位恢復職業災害勞工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置適當工作報告。(四) 受僱勞工之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等文件影本。(五)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核定函影本。(六)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證明(應檢附申請期間各月份投保資料)。(七) 受僱勞工非事業單位負責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聲明書。(八) 事業單位存摺封面影本。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