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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不實廣告申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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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二項明文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 範圍。  
 
民眾或求職人欲申訴雇主違反上開規定,請填具申訴書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申訴。  
 
申訴窗口:彰化縣政府勞工處(彰化市中興路100號8樓)
申請人應備證件
申訴案件申請書、相關佐證資料或證明文件
申辦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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