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工場立案管理 承辦單位 勞工處就業服務科/董小姐 | 電話 (04)7532477 | 傳真 (04)7539311 瀏覽人數: 318人 申辦說明 服務目標:協助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並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法令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3條第2項、第35條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1份。 二、營運計畫書1份。 三、捐助章程、組織章程影本及其他籌設相關文件。 四、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或土地、建物2年以上之使用同意證明;建築物如係租賃者,至少應附建築物2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並經法院公證)。 五、樓層平面圖說:1/500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 隔間面積、總面積及其用途說明(含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說明)。 六、負責人之警察刑事紀錄証明(請向警察局申請辦理)。 七、主管、專業及行政人員名冊。 八、有效期限內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影本。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