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訓練機構設立相關資料 承辦單位 勞工處就業服務科 | 電話 04-7532415 | 傳真 04-7271993 瀏覽人數: 210人 申辦說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設立: (一)依據:職業訓練法第六條 1.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登記或許可;停辦或解散時,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二)職業訓練機構,依其設立目的,辦理訓練;並得接受委託,辦理訓練。 (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種類及設立方式: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據職業訓練法第五條,包括「政府機關設立者」、「事業機構、學校或社團法人等團體附設者」、「以財團法人設立者」等三類,若為政府機關設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者採登記制;如由財團法人設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者採許可制。 (二)職業訓練機構登記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6條):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檢附相關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三)職業訓練機構許可制申請程序(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7條):檢附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政府機關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立學校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報請各該直接監督機關核准後,檢附下列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登記及發給設立證書: (一)直接監督機關核准設立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資料。 (三)職業訓練師名冊。 (四)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五)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六)建築物完成圖說。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八)訓練設備清冊。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文件應載明訓練實施方式、訓練職類及容量。 二、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及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許可程序,應報請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設立證書。 民營事業機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申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應檢附下列文件,依前條程序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權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符合訓練品質規範之證明文件。 (六)民營事業機構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股東或董事會議事錄及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七)社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大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立案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八)財團法人附設者,其設立主體之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及直接監督機關同意附設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三、申請以財團法人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設立計畫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土地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場所位置圖及配置圖。 (五)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六)捐贈財產清冊及證明文件。 (七)董事名冊、戶籍謄本及印鑑;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戶籍謄本及印鑑。 (八)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及法人印鑑。 (九)董事會議紀錄。 (十)直接監督機關同意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文件影本。 四、經許可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應於許可後二年內,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設立證書: (一)許可文件影本。 (二)負責人資料與身分證影本。 (三)職業訓練師名冊。 (四)組織及重要管理規章。 (五)開辦年度之業務計畫及預算。 (六)建築物完成圖說。 (七)建築物使用執照及最近一年內之有效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等影本。 (八)訓練設備清冊。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