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申請核備84條之1工作者注意事項及應備文件 承辦單位 勞動條件科 | 電話 04-7532510 | 傳真 04-7234438 瀏覽人數: 247人 申辦說明 (一)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之一規定: 1、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得由勞資雙方另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2、勞資雙方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二)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二規定: 雇主依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將其與勞工之書面約定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時,其內容應包括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權責或工作性質、工作時間、例假、休假等有關事項 。 (三)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4月26日台(91)勞動二字0910020729號函: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核備書面契約之主管機關,為事業單位主體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如當事人之一方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者,為分公司、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四)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超連結) 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說明勞資雙方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或第四十九條必要性為何? (二)如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 ( 即超逾每二週正常工時八十四小時 ) , 請補充說明勞動基準法適用或簽約前後之工時運作狀況及薪資給付情形或正常工時數大增加後是否有相對薪資補償為何? (三)附勞資雙方已簽定之約定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1、敘明排除勞動基準法條款為何?( 即排除勞動基準第?條 )2、敘明勞工職稱。3、工作項目:敘明勞工工作內容 ( 以資證明勞工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規定之工作者 ) 4、工作權責及工作性質:勞資雙方應依實際工作情況敘明。 5、工作時間: (1)每日 ( 月 ) ( 季 ) ( 年 ) 最高正常工時數及延長工時數。 (2)延長工時給付標準 ( 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 ) 6、例假:勞工例假日( 即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所稱每七日中應有一日休息 )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 7、休假:勞工休假日 ( 即勞動日基準法第三十七條所稱紀念日、勞動節等 ) 出勤,其工資給付或補假休息等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