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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服務

事業單位實施減班休息(減少工時)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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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近日國內經濟不景氣,部分事業單位訂單不足或營運不佳,要求勞工減少工時並減少工資,以共體時艱,應先與勞工協商,並徵得勞工同意後始能實施。協商時應特別注意事項,包括:實施時間及方式、實施期間兼職之約定、新制勞工退休金、無須出勤日出勤工作之處理原則及工作給付標準…等,詳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如附件),勞雇雙方可參考協議書之內容誠信協商,並主動向主管機關通報。  
通報內容如下:(結束減班休息及延長實施期間均需再通報)  
1、實施減班休息期間。 
2、實施方式。  
3、通報勞工人數。  
4、是否徵得勞工同意及與勞工簽訂協議書。 
※文件及協議書『不須裝訂』,請用迴紋針或長尾夾分類即可
申請人應備證件

★1.勞動部為協助事業單位及勞工,請事業單位於每次通報減班休息時,點擊Google表單填寫資料後按提交,可下載填寫範例參考

2.通報函(※請蓋公司大小章,並請敘明通報減班休息之原因)。

3.通報表(※實施期間-每次通報減班休息期間最長不能逾3個月;如屆期需賡續實施,必須再次檢附相關文件通報)。

4.協議書正本(※正本審核後退還,減班後雇主給付勞工之薪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本協議書為勞動部基於衡平原則訂定,為保障勞工權益,請事業單位勿自行增刪或更改協議書內容)。

5.通報名冊(※如通報勞工於協議書勾選同意由中彰投分署協助申請補貼,請於名冊加註通報勞工之聯絡資訊)。

6.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如有僱用外籍移工,且未實施減班休息,請事業單位及減班休息之本國勞工填寫)。

7.切結書(※通報勞工如有部分工時員工,由事業單位填寫檢附) 。

依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規定: 
事業單位與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應確實通報勞工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文件郵寄至本府即可,無須寄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必須檢附之文件   -僱用外籍移工,僅通報本勞未通報外勞,需檢附   -通報部分工時勞工,需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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