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辦服務

勞資爭議仲裁

| |
瀏覽人數: 461人
申辦說明
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申請人應備證件
勞資爭議仲裁申請書、調解紀錄(不成立)。
申辦方式
本府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網站文件皆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 免費開源軟體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
分享給朋友 line line 列印 列印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