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應備表件 承辦單位 勞動關係暨福利科 | 電話 04-7532535~2537 | 傳真 04-7233967 瀏覽人數: 1513人 申辦說明 一、事業單位歇(停)業或解散 1、公司歇業註銷登記證明或核准歇業公文影本2、法院指定清算人函及清算人印鑑證明3、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載明員工辦理退休及遣散情形)4、員工資遣清(名)冊及退休清冊(無退休者免附)及給付證明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影本(最後一期)6、歇業解散時勞保局退保資料7、事業單位切結書:請事業單位說明94年6月份及最後一期所雇勞工之情況(例如退休、自行離職或資遣等情況),並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8、94年7月以後歇(停)業須檢附勞工退休金意願選擇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9、歇業前6個月薪資清冊10、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第2式) *上述文件均以清算人印鑑證明及公司大章用印 二、事業單位結清舊制年資 1、(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及聯絡資料。(2)結清舊制年資之勞工清冊(依據該條例第13條規定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數額資料(事業單位自行籌措經費支付者,包括勞工到職日、結清生效日、結清生效日、結清年資數、結清時之平均工資、給付金額等資料)。(3)結清舊制年資之結清協議書(4)勞工簽署之收訖證明書或金額發放證明(支票、匯款單) 註:支票支付者須附銀行支票匯款對帳單;現金轉帳者須附銀行轉帳證明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結清處理情形,且無積欠舊制結清金額、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3、事業單位切結書:請事業單位說明94年6月份所雇勞工之情況(例如退休、自行離職或資遣等情況),並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 4、勞工退休金制度(6%)繳款單明細影本 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最後一期) 6、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一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7、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94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 8、結清前6個月薪資清冊 9、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付聘僱函及勞動契約10、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 (第1式)*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三、適用舊年資員工皆已離職 1、新制施行後始受僱之勞工清冊:註明勞工到職日、檢附勞工投保勞工保險之資料及聯絡資料2、經事業單位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會議紀錄:載明具舊制年資之員工皆已自行離職或自請退休,且無積欠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申請領回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3、事業單位切結書:事業單位說明94年6月份所雇勞工之情況(例如資遣、自行離職或退休等情況),並切結其確實無積欠勞工舊制之退休金或資遣費4、勞工退休金(6%)制度繳款單明細影本 5、臺灣銀行信託部對帳單(最後一期) 6、勞保局之事業單位94年6月及最近一期全部員工之加退保資料(如有勞工離職或資遣者,請檢附離職證明影本或資遣給付證明及資遣名冊) 7、勞工退休金選擇意願申報表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94年7月份勞工退休金制度繳款單明細) 8、事業單位若有僱有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請檢付聘僱函及勞動契約 9、勞退準備金餘款領回聲明暨給付通知書3份 (第2式)*上述文件均以事業單位大章及負責人印鑑章用印 *若事業單位因故無法使用原有印鑑,公司組織者請以經濟部變更登記事項卡取代(最近三個月抄錄本),非公司組織者則以負責人印鑑證明及公司大章取代。 申請人應備證件 申辦方式 郵寄臨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