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之「薪資明細表」中外文對照參考範本(參附件)4份 承辦單位 外勞服務科 | 電話 7532454 | 傳真 7266626 瀏覽人數: 1754人 申辦說明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辦理。 二、為使雇主於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所檢附之薪資明細表符合前揭規定爰提供薪資明細表參考範本,俾便雇主參考運用;另為使雇主及外國人瞭解相關法令規定,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雇主部分: 1、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除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或膳宿費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 2、雇主除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外,並應自行保存1份,又該表應記載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同時載明工資給付方式。 3、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期給付,屆期仍拒絕給付者,除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之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另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其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未檢附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者,相關罰則亦同。 (二)外國人部分: 1、外國人於領取工資時,應詳細核對雇主是否依薪資明細表全額給付其工資,並於確認無誤後始簽署(簽名或按捺指印)薪資明細表。 2、外國人應自行收存雇主交予之薪資明細表,以供主管機關管理檢查。 3、基於薪資之所有權屬受領該工資之外國人,故外國人於領取工資後,基於其自由意志,自行處分及支配其所得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