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異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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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
勞工處外勞服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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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04-753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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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
04-726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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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說明:
有關雇主原安排移工入境居家檢疫且經實地查核之旅館,事後有違約拒絕移工入住之情事,致雇主不得已須臨時變更居家檢疫地點,另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8月4日會議指示,非防疫旅館之一般旅宿業,不得用於移工居家檢疫;雇主確有變更移工居家檢疫地點之需,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移工居家檢疫地點變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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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備證件:
(一)受理機關:居家檢疫住宿地點異動後之當地勞工主管機關。(限移工「核准工作地」於本縣者申請)
(二)申請方式:親送或郵寄。
(三)檢附文件:
1.「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地點異動申請書」。
2.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
3.引進移工已辦理來臺簽證之證明文件。
4.聲明書:請雇主聲明已安排工作人員清潔、送餐人員及管理人員駐守等內容,聲明書請依本處提供範例填寫。
5.居家檢疫地點若為防疫旅館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加蓋雇主大小章),並開具「保證入住證明」,得免填寫房號,僅載明防疫旅館地址。
(四)地方政府受理雇主申請變更居家檢疫地點,經重新辦理實地查核合格後,將查核合格函復雇主,並副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變更前居家檢疫地點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及勞動部變更後之新地址。
(五)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認定之防疫旅館,得免予實地查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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