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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朋友求職及打工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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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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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人數: 84人
◎少年朋友求職時應注意事項: 
1.打工前宜向學校實習輔導處或各地公立就業輔導機構作就業諮詢,先行瞭解就業市場狀況、擔任的工作內容、工作型態、有無安裝合格有效的安全防護裝置等,避免擔任有危險性及自己體能無法負擔得了的工作,不能只顧工資的高低,否則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就後悔莫及了。 
2.打工盡可能選擇與自己所學類科相關的工作,俾學以致用或與自己性向、興趣接近,且自認最適合的事業單位,並避免有安全之虞的工作。 
3.如訂有書面契約,契約內容要公平、合理;如契約內有以下條款,將損害打工權益,為避免被騙或詐財,須請教學校師長、教官、輔導老師或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後再行簽約: 
(1)扣薪資–即先剋扣若干工資,作為賠償之預備違約金。  
(2)未工作滿多少天不得領薪。  
(3)未服務滿預定期限之處罰。 
(4)預繳工作保證金。 
(5)放棄一切民事賠償條款。 
(6)強迫加班條款或不加班扣錢條款。 
(7)扣押身分證。  
4.有些求才廣告,或廠商雇主自發招募求才訊息,或有掩飾不實情形,應謹慎辨識,小心掉進就業陷阱,招致受騙與剝削。 
5.儘量結伴參加打工,俾相互照顧協助,亦較易適應。 
6.遵守服務單位工作規則,注意言行,建立和諧人際關係,俾塑造良好形象。  
7.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並應參加服務單位之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訓練或講習,謹慎工作,以策安全。  
8.隨時與家長保持聯繫,並告知工作場所地址及電話號碼。 
 
◎少年朋友打工時的權利 
一、勞動條件方面的權利 
少年朋友們進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打工,其各項勞動條件,如工資、工作時間、休 息、休假、請假及職業災害補償,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工資:係因工作所獲得的報酬,包括薪金、獎金、津貼及其他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其金額由勞雇雙方議定,但雇主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每月17,280元,每小時95元)。工資的給付,每月至少定期發給2次,惟經雙方約定1次亦可。對依規定延長工時(加班)在2小時以內者,應照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超過2個小時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其他如規定雇主對勞工工資不按期給付時,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並確定同工同酬原則,及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或賠償金之用。 
工作時間︰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而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並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常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如為童工(即15歲以上未滿16歲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不得工作,且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 
休息、休假︰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又國定假日、勞動節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請假︰於工作期間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事假的權利,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職業災害補償︰於工作期間如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雇主應自勞工不能工作之日起,按其原領工資全數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兩年勞工仍未能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勞工保險條例所定之殘障給付標準者,雇主得1次給付40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或仍按勞工原領工資持續予以補償;又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1次給與殘廢補償。至於勞工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1次給與其遺族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金。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退休:依勞工退休條例之規定,到職後7日內,雇主應向勞保局辦理開始提繳退休金手續,由雇主按月提繳退休金至該勞保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雇主所負擔的退休金提繳率,不得低於每月工資的6%;雇主應為工讀生提繳之退休金,不得因工讀生離職,扣留其工資作為賠償或要求勞工繳回;雇主如果未依本條例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勞工退休金,致工讀生權益受損,得向雇主請求損害賠償。另,勞工退休金條例實施後勞工若遭雇主資遣,其資遣費應該由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二、勞工保險方面的權利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受僱於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暨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少年朋友,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工讀生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少年朋友如受僱於上開僱用5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於到職當日亦應主動請求投保單位辦理加保,少年朋友請領保險給付之權利,則依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三、安全衛生方面的權利  
少年朋友與一般勞工一樣,在工作場所工作,雇主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提供必要的安全健康保障,雇主除工作場所的設備環境應符合規定外,僱用少年朋友,亦應施予安全衛生及預防災變的教育訓練,包括工作安全步驟,告知可能遭遇的危害,工作應注意事項,避難、急救、消防等,此外雇主應事前考慮體能,予以適當配置工作。 
◎少年朋友打工時的義務  
勞資雙方簽定勞動契約由雇主給付勞工報酬,勞工則提供其職業上的勞務。換言之,依據勞動契約從事所約定的工作,是少年朋友基本的義務。此外,勞工對其雇主有忠實義務,其內容包括(技術上、營業上的秘密)勤慎的義務等。  
1.遵守工作規則的義務:工作規則是雇主行使其對事業的管理所訂定規則,工作規則訂立後,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在事業場所揭示時,除其內容違反法令相關規定外,勞工即有遵守的義務。 
2.勞工保險方面的義務:工讀生除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的義務外,並應依規定按月繳納保險費。 
3.勞工安全衛生方面的義務: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接受體格及健康檢查、安衛教育訓練的義務,以及切實遵守事業單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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